《关于
执行的补充规定》发布于:2003-3-28 21:14:59被阅览数:24各上市公司:2001年 11月 30日我会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证监发〖2001〗147。二、证券交易所在作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决定时,如果所依据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统称"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可以组织专家委员会.五、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主办证券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和互联网网站登载《代办股份转让有关事项公告》,公告以下内容:(一)办理股份终止上市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