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认为,根据公司年终奖发放惯例,只有在公司服务满全年的员工,经考核合格之后才能享受年终奖待遇,李某9月份就离开单位,没有做满全年,不符合享受年终奖的条件,而那位副总所拿的并非年终奖,而是离职清算后的节余,同时李某的请求已超时效。首先要看双方
合同里或其他协议里关于年终奖发放的约定,有约定即从约定,无约定则要看企业的规章制度里如何规定,企业对发放年终奖有较大的自主权,《员工考核方案》中明确规定“年终奖与年度评估挂钩,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年终奖金”,更是对自主权的一种巩固。透过以上的分析,不难判断出,本案中李某与企业对年终奖并无特别的约定,李某工作未满一年就离职的情况也不符合规章制度里发放年终奖的条件,则企业完全有理由拒绝支付其年终奖。